人力資源

福利措施:

本公司員工享有勞保、健保、勞退外,另提供團體保險,給予員工全方位的最佳照顧。在薪資福利中,提供生日禮金及三節禮金,並依當年度營運狀況發放年終獎金及員工紅利。健康促進部分,公司定期提供員工免費健康檢查、健康諮詢、傷病補助、特約醫療就診,以確保員工健康及預防職業病。旅遊活動方面,公司每年舉辦員工旅遊,藉由從事健康的休閒旅遊及多元安排休假,釋放工作壓力,以期養成員工健康的身心。公司提供緊急救助金、傷病慰問金之補助,使員工在遭遇困難時,能儘快度過難關。為增進公司內員工素質,鼓勵員工參與專業培訓、考試或進修,補助員工參加證照訓練,取得相關專業證照,提高員工專業資格能力暨技術專門領域的交流。

員工退休制度:

  1.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職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且每月依薪資費用總額4.7%及8%之比率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儲存於台灣銀行華南銀行專戶中,以保障勞工權益。
  2. 94年7月1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勞工薪資總所得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撥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3. 本公司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1. 依勞基法第五十三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 依勞基法第五十四條,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3. 然本公司訂定之「勞工退休辦法」優於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員工有下列情形者,於經本公司同意後,得提前退休:
      1. 因健康因素不能勝任工作,並提供勞健保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者。
      2.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0歲者
    4. 退休金給與標準:
      1.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2. 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列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4. 退休金申請:
    退休之申請應於預定退休之日前一個月提出,但強制退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5. 退休金給付: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6. 退休慰問金:
    1. 依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互助管理辦法」訂定,本會會員退休,得酌發退休慰問金參千元。
    2. 退休慰問金之發給,需待退休人員辦妥手續後核發。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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